(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市锦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锦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039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陈永雄。委托代理人:刘永权、潘元君,均系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锦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刘钦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锦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5年6月2日以与被告广州市锦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0元,减半后收取865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蔡羽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