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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城法执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潇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执字第228-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河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潇雨,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河城法民二初字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潇雨房产十二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兴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邱 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