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南漳县融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艳平、许光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漳县融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艳平,许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融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九集镇木林村*组。组织机构代码:59719925-0。法定代表人陈洪勇,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艳平,襄阳市诚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许光平,湖北三进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南漳县融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艳平、许光平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艳平、许光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漳县融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艳平、许光平偿还南漳县融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935519元,利息及损失2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艳平、许光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张艳平、许光平下落不明,在银行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艳平、许光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南漳县融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艳平、许光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南漳县融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先元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远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