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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魏元敏、卢杰与龙六军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元敏,卢杰,龙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魏元敏,女,生于1971年11月,汉族,住云南省盐津县。申请执行人卢杰,男,生于1972年11月,汉族,住四川泸县。委托代理人雷勇,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龙六军,曾用名龙陆军,男,生于1966年1月,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2013)兴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元敏、卢杰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六军外出无法联系,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兴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智审 判 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聪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