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德盛水泥制品厂与邵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德盛水泥制品厂,邵文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607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德盛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许胡村周俞路西45-1。经营者:顾琪德(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5501182232)。委托代理人:佟文福,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文杰(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4912050014)。委托代理人:沈丽娜,宁波市骆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德盛水泥制品厂与被告邵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德盛水泥制品厂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邵文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德盛水泥制品厂撤回对被告邵文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德盛水泥制品厂负担。审 判 员 丰芳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郑璐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