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毛恩娟、洪方龙与洪方龙、陈清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恩娟,洪方龙,陈清红,杜国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242号原告:毛恩娟。委托代理人:王钦巍,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方龙。被告:陈清红。被告:杜国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恩娟与被告洪方龙、陈清红、杜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恩娟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恩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98元,减半收取1699元,由原告毛恩娟负担。审 判 员 应万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毛律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