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陈派洪与广州鹰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伍美英委托合同纠纷2014民二初447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派洪,广州鹰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伍美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472号之一原告:陈派洪,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张永河,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鹰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梁润甜。被告:伍美英,住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派洪与被告广州鹰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伍美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派洪于2015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派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派洪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派洪负担。审 判 长 李 煜人民陪审员 赵 洋人民陪审员 梁淑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永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