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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崔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初字第295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甲,现下落不明。原告崔某诉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及委托代理人傅东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女儿郑某丙,现年十周岁,儿子郑某乙,现年七周岁。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因被告系倒插门女婿,我百般忍让。但被告得寸进尺,将家中数十万元财产挥霍一空后于2013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仍旧下落不明。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由我抚养,被告依法负担抚养费。被告郑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男到女方落户。××××年××月××日生一女孩郑某丙,××××年××月××日生一男孩郑某乙,现两个孩子均随原告崔某生活。2013年1月,被告郑某甲与原告崔某闹矛盾后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原告崔某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崔某自愿承担两个子女的抚养费。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原告的陈述。2、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页、结婚证、城内村村委会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现下落不明。3、证人丁某当庭证言:我与原、被告系邻居,原、被告经常打架,我常去劝架。且被告常不回家。4、证人田某当庭证言:我与原告系邻居,原、被告二人总是打架,感情不合。从2013年双方打架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再也没见过被告。5、本院依法调查郑某丙,查明被告两年未回家,郑某丙愿跟随母亲生活。本院认为,原告崔某起诉要求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经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自2013年1月被告郑某甲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崔某发生矛盾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两年有余,毫无音信,可视为原、被告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应依法准予离婚。为利于子女的成长,子女应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原告自愿承担子女抚养费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崔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二、婚生女郑某丙、婚生子郑某乙均由原告崔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崔某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占清代理审判员  贾慧哲人民陪审员  张卜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潘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