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3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叶××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times,张×&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3683号原告叶××,农民。被告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凤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文君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