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4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树财与李保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财,李保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332号原告李树财,男,34岁,蒙古族,农民。被告李保祥,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财诉被告李保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思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乔慕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