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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4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树财与李保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财,李保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332号原告李树财,男,34岁,蒙古族,农民。被告李保祥,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财诉被告李保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思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乔慕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