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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柏与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柏,陈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647号原告:杨柏。被告:陈雷。本院受理了原告杨柏为与被告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陈雷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科技社区,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陈雷住所地为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科技社区,非我辖区内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雷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 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华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