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中奎与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奎,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九十一条
全文
原始文书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辽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张中奎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东辽民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张中奎本金及利息共计4,686,616元,被执行人用其所有的位于东辽县白泉镇龙呈金湾小区15号楼1单元共计1287平方米12户住宅楼及地下850平方米仓库抵偿所欠申请人欠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辽县白泉镇龙呈金湾小区15号楼1单元(101、102、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共计1287平方米12户住宅楼及地下850平方米仓库作价4,686,61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中奎抵偿债务,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人。二、申请人张中奎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志华审判员 鞠加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