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刑执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段小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小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执字第1124号罪犯段小平,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二监区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香刑初字第7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3月1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段小平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段小平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励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段小平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段小平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小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倩雅证明罪犯段小平,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禾青镇杨坪村11组47号。因犯盗窃罪,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根据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6月18日以(2010)香刑初字第7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于2010年8月28日投入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2013年7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以(2013)穗中法刑执字第39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3月1日止。现押十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罪犯段小平自入监以来一直无人来探望,也没有信件和包裹的往来,其生活用品全部是靠同犯和干警接济,特此证明。十二监区二分监区2015年2月2日二分监区警察签名:申请暂缓缴纳罚金的报告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罪犯段小平,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禾青镇杨坪村11组47号。因犯盗窃罪,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根据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2010年6月18日以(2010)香刑初字第7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于2010年8月28日投入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2013年7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以(2013)穗中法刑执字第39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3月1日止。现押十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罪犯段小平自入监以来一直无人来探望,也没有信件和包裹的往来,其生活用品全部是靠同犯和干警接济,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为鼓励其继续安心改造,特申请为该犯暂缓缴纳罚金。岳阳监狱十二监区2015年2月2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