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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沈某甲与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沈某甲。被告: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甲诉被告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甲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雪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