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兴民初字第0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盐城市城南新区安安汽车租赁服务部与吴加强、陈燕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城南新区安安汽车租赁服务部,吴加强,陈燕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兴民初字第0228-2号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安安汽车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耿伙六组。经营者熊翠凤。委托代理人孙松桂,个体工商户。被告吴加强,居民。被告陈燕,居民。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安安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吴加强、陈燕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亭兴民初字第022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三页第二十二行文字上有笔误,即“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安安汽车租赁服务部”误写成“原告熊翠凤”,应予补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亭兴民初字第022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二十二行“原告熊翠凤”应为“原告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安安汽车租赁服务部”。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