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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梁苏森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苏森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66号罪犯梁苏森,男,1947年10月13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8日作出(1999)穗中法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苏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0年5月27日以(2000)粤高法刑复字第55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处罪犯彭友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苏森死缓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2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1月1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7年6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9年6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梁苏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苏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苏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为严重暴力犯,依法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监狱在提请时已对该犯的减刑幅度予以从严,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苏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