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林显信与刘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显信,刘波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42号原告林显信,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218。被告刘波,男,汉族,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0116。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显信诉被告刘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显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显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63元,由原告林显信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美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