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冬英、高洋与史传喜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冬英,高洋,史传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张冬英,住法库县法库镇。申请执行人高洋,住法库县法库镇。被执行人史传喜,现住法库县法库镇。本院在执行张冬英、高洋与史传喜(2015)法执字222号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标的为190442.56元,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分期给付100000.00元,同时史传喜因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法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安鸿雁陪审员 孙文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