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厦门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与沈木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沈木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厦门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开发区。诉讼代表人沈文心,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伟军、肖杰萍,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木通,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与被告沈木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厦门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厦门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淑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惠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