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孙红林与孙占兴、王士民、孙学华、王翠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林,孙占兴,王士民,孙学华,王翠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569号原告孙红林。被告孙占兴。被告王士民。被告孙学华。被告王翠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林与被告孙占兴、王士民、孙学华、王翠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红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孙红林负担。审判员 蒋 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利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