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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丛峰与薛喜亮、王丹丹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峰,薛喜亮,王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7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丛峰,男,1987年7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薛喜亮,男,1984年9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现在黑龙江省黎明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王丹丹,女,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黑龙江省青冈县。申请执行人丛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10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薛喜亮、王丹丹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在哈尔滨市未发现被执行人薛喜亮、王丹丹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薛喜亮在黑龙江省黎明监狱服刑,且被执行人王丹丹居住地和财产均在黑龙江省青冈县辖区内,现已委托至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10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尹新忠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孟祥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