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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丁信汉与余振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信汉,余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083号申请执行人丁信汉。被执行人余振东。申请执行人丁信汉与被执行人余振东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舟定商初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信汉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余振东名下无财产且长期外出,具体居住地址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没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承办人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08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XX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