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杜辉战、吴梅娇等与杜辉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509号原告杜辉战。原告吴梅娇。被告杜辉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辉战、吴梅娇与被告杜辉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杜辉战、吴梅娇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杜辉战、吴梅娇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杜辉量起诉的申请,这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辉战、吴梅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杜辉战、吴梅娇负担。代理审判员石莉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覃胜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