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桐执民字第14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乃君、周永林与朱方贤、许晓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乃君,周永林,朱方贤,许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431-1号申请执行人周乃君。申请执行人周永林。被执行人朱方贤。被执行人许晓林。申请执行人周乃君、周永林与被执行人朱方贤、许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朱方贤、许晓林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周乃君、周永林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5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4025元、执行费66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朱方贤、许晓林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方贤、许晓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周乃君、周永林与被执行人朱方贤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朱方贤于2015年6月1日支行案款10000元(已支付),于2015年6月12日前支付40000元,从2015年7月开始于每月30日前由被执行人朱方贤、许晓林各支付15000元,直到付清。现申请执行人周乃君、周永林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朱方贤、许晓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431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朱方贤、许晓林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周乃君、周永林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乃君、周永林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方贤、许晓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