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槐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张某某、王乙、王丙、王某丁与王某戊、王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某,王乙,王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槐民初字第496号原告王某甲,女,194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某厂退休工人,住济南市。原告张某某,女,195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某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原告王乙,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原告张某某。原告王丙,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原告张某某。原告王某丁,女,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某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璞,济南历下大舜君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孙瑞英,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戊,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某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告王某己,男,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济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岗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童军,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成军,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某甲、张某某、王乙、王丙、王某丁与被告王某戊、王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张某某、王乙、王丙、王某丁以原、被告自愿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张某某、王乙、王丙、王某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张某某、王乙、王丙、王某丁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振花人民陪审员 关为民人民陪审员 耿林芝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