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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3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胡万珍与被告翁文伦、高县中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万珍,翁文伦,高县中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957号原告:胡万珍,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被告:翁文伦,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被告:高县中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县文江镇石龙村天星组。法定代表人:董强。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小河街12号。法定代表人:肖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万珍与被告翁文伦、高县中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胡万珍未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