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10号原告张,女,199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郑,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出自于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光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