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程全国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全国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渭刑初字第00108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全国,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12月8日被河南省巩义市公安机关抓获,并于当日羁押。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全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健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全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庭审中,被告人程全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2时许,被告人程全国驾驶豫AR57**/豫AN6**号半挂货车(车载李光聪)沿本市城区创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关中环线与创业路十字时,与李建增驾驶的沿关中环线由北向南行驶的豫AL12**/豫AR9**号半挂货车(车载马树献)发生碰撞,造成马树献死亡,程全国、李建增、李光聪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树献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全国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李建增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李光聪、马树献不负事故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全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接警记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出所登记表、前科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车辆痕迹鉴定表、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与被告人程全国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全国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数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全国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程全国在侦审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全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山人民陪审员 王大虎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田 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