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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付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949号原告付某,农民。被告潘某,农民。原告付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苏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