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付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949号原告付某,农民。被告潘某,农民。原告付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苏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