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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北京派多格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姜雪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派多格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姜雪芳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3号原告:北京派多格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大鲁店东街乙18号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863151-X。法定代表人:侯高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少容,中山市板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可赵,中山市板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雪芳,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系中山市西区派多多宠物用品店业主。在本院审理原告北京派多格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姜雪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派多格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派多格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派多格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北京派多格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慧珊审 判 员  陶香琴人民陪审员  庞小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蔡美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