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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祖镇、郭杨汉与郭杨汉、许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镇,郭杨汉,许振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094号原告:李祖镇。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被告:郭杨汉。被告:许振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祖镇诉被告郭杨汉、许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祖镇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祖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李祖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绍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