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祖镇、郭杨汉与郭杨汉、许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镇,郭杨汉,许振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094号原告:李祖镇。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被告:郭杨汉。被告:许振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祖镇诉被告郭杨汉、许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祖镇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祖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李祖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绍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