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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蒋慧与李志海、赵秋杰、吉林市龙泰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慧,李志海,赵秋杰,吉林市龙泰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14号原告:蒋慧,女,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龙潭区龙太胡同8-2-34号。委托代理人:仇海涛,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龙山路23-1-48号。被告:李志海,男,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西大小区19-2-26号。被告:赵秋杰,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光明胡同3号楼3单元603室。被告:吉林市龙泰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99号2-1层。法定代表人:吴钦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市解放大路11-1号。负责人:赵景有。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慧诉被告李志海、赵秋杰、吉林市龙泰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慧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慧以另案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72.00元,免予收取。审判长  王立民审判员  李 赞审判员  崔思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崔晓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