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邱某与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752号原告:邱某,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现住广州市。被告:刁某甲,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邱某诉被告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慧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刁某甲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恋爱,××××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刁某乙。自从生育孩子后某,长期在外打麻将赌博,对家庭及孩子缺少关心,家庭开支都是原告承担,长期以来夫妻之间冷漠与吵闹对孩子的成长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6年无性的夫妻生活有名无实,被告长时间的如此所作所为已造成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挽回,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刁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儿子十八周岁时止。被告刁某甲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邱某与刁某甲于2000年相识相恋,××××年××月××日在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刁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双方目前没有分居。庭审中,邱某称从2009年儿子出生后刁某甲打麻将赌博的行为变本加厉,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因此经常吵架,影响了夫妻感情;但邱某对此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和维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相识恋爱多年才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并已经生育了儿子,已建立起夫妻感情。庭审中,邱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刁某甲存在赌博恶习,本院对邱某主张的离婚理由不予采纳。原、被告目前尚未分居,只要邱某消除离婚的念头,与刁某甲多沟通;刁某甲多关心妻子,担负起家庭责任,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可以修复的。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本院对于邱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刁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一审程序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邱某与被告刁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伍慧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碧燕邹贤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