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南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遵义市红花岗区宏伟运输有限公司与杜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红花岗区宏伟运输有限公司,杜国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南初字第226号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宏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法定代表人汤正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勇,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杜国洪,男,汉族。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宏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宏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陶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