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高云与王立平、史桂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王立平,史桂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高云。被告王立平。被告史桂凤。原告高云与被告王立平、史桂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云,被告史桂凤到庭参加���讼,被告王立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高云诉称,被告王立平于2014年4月28日向原告高云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约定利息为1分,并由被告王立平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费用。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借据原件一张,证明被告王立平于2014年4月28日向原告高云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约定利息为1分的事实。被告王立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答辩,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被告史桂凤辩称,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原告陈述的借款过程对,我需用钱去长春看病;同时,家中需要借钱种地,我与王立平先到王立军家借款未果,��与我姐史桂香联系并于2014年4月28日,王立平骑摩托车带我到史桂香家,原告高云拿了30,000.00元现金交到王立平手里,王立平给原告高云出具了借据一张,并在上面按的手印。保人高林、李增香、史桂香分别在借据上签了名,来证明借款的事实。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我身患疾病,正在化疗,并且我是被王立平撵出家门,净身出户,王立平根本不管我。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立平与被告史桂凤于2013年9月24日登记结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28日,被告王立平向原告高云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1分,原告高云将该款交付给被告王立平,被告王立平给原告高云出具了借据一张。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高云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费用。质证过程中,原告高云及被告史桂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二被告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法庭宣读了对被告王立平的询问笔录,原告对该笔录有异议,认为被告王立平陈述的内容他不清楚;被告史桂凤对该笔录有异议,史桂凤认为她没有强迫王立平给她借钱,王立平骑摩托车带我去借的钱,王立平本人是自愿的。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立平向原告高云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1分,原告高云将该款交付给被告王立平,被告王立平给原告高云出具了借据一张并在借据上签了字,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高云与被告王立平就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利息1分,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没有约定该利息是按年利率计算还是按月利率计算,故本院按年利率1分予以保护。被告王立平与被告史桂凤系夫妻关系,原告高云主张的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二被告有义务共同偿还该笔债务。被告王立平主张该笔借款是基于被告史桂凤强迫而向原告高云借的,但被告王立平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属举证不能,因此,被告王立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立平、史桂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高云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分计算,自2014年4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效之日时止)。二被告就偿还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互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王立平、史桂凤共同承担且连带偿还,于本判决生效后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永吉审判员 尹宝明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董书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