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民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鸡西市骏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与范光琇、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鸡西市骏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范光琇,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鸡西市骏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秀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堃,男,61岁。委托代理人杨金平,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光琇,男,65岁。委托代理人武景生,律师。原审被告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兆成,区长。委托代理人赵晓光,男,49岁。委托代理人陶桂兰,法律顾问。上诉人鸡西市骏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鸡冠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鸡西市骏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堃、杨金平、被上诉人范光琇及委托代理人武景生、原审被告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陶桂兰、赵晓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14)鸡冠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414元(上诉人已交纳),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伟国代理审判员 徐立群代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苏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