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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济南德利机械租赁供应站与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德利机械租赁供应站,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1241号原告济南德利机械租赁供应站,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郗修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彦召,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德利机械租赁供应站与被告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德利机械租赁供应站于2015年6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德利机械租赁供应站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德利机械租赁供应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济南德利机械租赁供应站负担。审判员  姜光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