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将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观招与张惠平、杨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观招,张惠平,杨凤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517号原告张观招,女,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张惠平,男,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代理人何万林,福建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凤珍,女,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观招与被告张惠平、杨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观招于2015年6月5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观招在本案诉讼期间,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观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观招负担。审判员 罗成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赖世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