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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将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观招与张惠平、杨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观招,张惠平,杨凤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517号原告张观招,女,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张惠平,男,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代理人何万林,福建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凤珍,女,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观招与被告张惠平、杨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观招于2015年6月5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观招在本案诉讼期间,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观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观招负担。审判员  罗成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赖世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