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梁活桥、李存与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梁活桥,李存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彭庆邦,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活桥,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存,住址广州市荔湾区。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温健,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广辉,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地址已从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8号变更为广州市天河区,本案依法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