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6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付莲与任玉满、马召海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莲,任玉满,马召海,张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658-1号原告李付莲。被告任玉满。被告马召海。被告张久峰。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微民初字第6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马召海在安徽省宿州市农业银行的存款867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召海在安徽省宿州市农业银行的存款867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二���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郝允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