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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6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付莲与任玉满、马召海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莲,任玉满,马召海,张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658-1号原告李付莲。被告任玉满。被告马召海。被告张久峰。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微民初字第6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马召海在安徽省宿州市农业银行的存款867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召海在安徽省宿州市农业银行的存款867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二���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郝允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