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何辉与赵素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辉,赵素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何辉,男,汉族,住射洪县仁和镇。被告:赵素清,女,汉族,住三台县里程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辉与被告赵素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辉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辉负担。审判员 陈 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毛昕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