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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一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凤国与高文艳、杨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国,高文艳,杨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1382号原告:李凤国,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胡永财,舒兰市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文艳,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杨立波,女,住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理人:高文艳,女,系杨立波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国与被告高文艳、杨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国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李艳霞代理审判员  邱 硕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