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赵艳玲等与张书军等交通肇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玲,张慧敏,徐益,张书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山西晋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赵艳玲,女,1974年10月13日生,汉族,泽州县柳树口镇人,医生。申请执行人张慧敏,1997年7月29日生,汉族,学生,现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徐益,男,1978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人。被执行人张书军,男,1977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学理,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晋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地址:晋城市中原街天巨商务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刘宏武,任该公司董事长。赵艳玲、张慧敏与徐益、张书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山西晋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晋市法刑终字第2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内容为:被执行人徐益、张书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山西晋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归还赵艳玲52002.18元(已履行1285.58元),归还张慧敏1685.18元(已履行714.92元),所剩赔偿款共计51686.86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赵艳玲、张慧敏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已履行2000.5元,被执行人徐益、张书军经查询银行无存款,也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书军的肇事车辆苏J111**东风车本院已查封,现在评估阶段,被执行人山西晋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补充赔偿责任人,现暂无法执行,需将被执行人徐益、张书军执行完毕后进行补充执行赔偿部分,现本案暂等待执行。对未赔偿款51686.86元,申请执行人赵艳玲、张慧敏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徐益、张书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字第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张立庆执行员 李军义执行员 唐红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