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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胡永忠与岳学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忠,岳学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864号原告胡永忠,住广西柳城县。被告岳学方,住广西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忠诉被告岳学方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永忠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胡永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黎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兰金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