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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山执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惠华与杨克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惠华,杨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山执民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张惠华。被执行人杨克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舟普山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杨克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克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克伟在中国银行舟山市普陀山支行营业部账号00×××46的存款35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立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宋寅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