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山执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惠华与杨克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惠华,杨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山执民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张惠华。被执行人杨克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舟普山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杨克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克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克伟在中国银行舟山市普陀山支行营业部账号00×××46的存款35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立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宋寅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