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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毕经仁与刘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经仁,刘文,李红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毕经仁,男,生于1965年3月21日,汉族,居民,住淄博市。委托代理人:刘庆,山东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男,生于1965年4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红文,女,生于1967年9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毕经仁与被告刘文、李红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经仁的委托代理人刘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文、李红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月13日刘文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但被告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文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6000元;刘文的妻子被告李红文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刘文、李红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1月13日刘文向毕经仁借款30000元并书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刘文及妻子李红文均未偿还。本院认为:毕经仁提供的刘文书具的借条,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毕经仁要求刘文及妻子刘红文偿还该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6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刘文、李红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对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文、李红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毕经仁借款30000元及利息6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刘文、李红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善旭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