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劳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某等与樊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樊某某,杨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劳初字第14号原告陈某某,住鲁山县。原告李某某,住鲁山县。被告樊某某,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杨某某,住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李某某诉被告樊某某、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江浩人民陪审员 魏来法人民陪审员 黄明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新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