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鲁民劳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某等与樊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樊某某,杨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劳初字第14号原告陈某某,住鲁山县。原告李某某,住鲁山县。被告樊某某,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杨某某,住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李某某诉被告樊某某、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江浩人民陪审员  魏来法人民陪审员  黄明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新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