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调确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张某某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540号申请人:刘某某,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某某,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某某、张某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5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伤者)刘某某的医疗费,凭医疗发票由张某某承担(已支付);由申请人张某某承担申请人刘某某的误工费2300元(已支付);两车的损失费、施救费、停车费等均由张某某承担;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