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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5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与博罗县广丰彩印花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博罗县广丰彩印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500-1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胡劲松,局长。被执行人博罗县广丰彩印花厂,住所地:博罗县。投资人喻四喜。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博罗县广丰彩印花厂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和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博环罚字(2014)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博罗县广丰彩印花厂停止生产,并处罚款20000元,承担执行费700元。决定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决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5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罗春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年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