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与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余剑伟。被执行人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好。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与被执行人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寰宝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土地及机器设备等目前正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7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玮玮 搜索“”